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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教师〔2017〕6号)文件精神,我县(区)组织了相关部门,对本县(区)申请登记的原民办代课教师相关情况进行了的审核,现将审核情况进行公示。(详见附件1-2)
公示时间为5月22日至5月26日(共5个工作日),各镇(街道)政府、各村(居)委会、各镇(街道)中心学校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径向县或各镇(街道)原民办代课教师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依据,以便核实查证。反映情况和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借机诽谤和诬告。异议人可要求保密,匿名异议、逾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和平县原民办代课教师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县教育局监察股、人事股,举报电话:0762-5687062,0762-5635700;各镇(街道)原民办代课教师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镇(街道)中心学校,举报电话在各镇(街道)、村委会公示栏公布。
附件:1.和平县原民办教师人员登记表
2.和平县原代课教师人员登记表
和平县原民办代课教审核工作小组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