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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平县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信息发布者:黄仕勇
    2017-10-14 10:38:14   转载

    和府办〔2017〕18号

     

    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县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和平县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国土资源局反映。考核评分标准由县国土资源局另行印发。

     

     

    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       

     

     

    和平县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各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18号)和《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河府办〔2014〕2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是指县人民政府对各镇人民政府当年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考核。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对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三旧”改造、土地执法监察等工作负责。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与各镇人民政府逐年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责任书涉及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根据《和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发改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等部门负责研究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的重大事项。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考核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等工作。

        第五条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要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一)耕地保护考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

        1.各镇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面积低于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2.各镇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面积低于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3.各镇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的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后,未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二)土地执法监察考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

        1.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超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15%。

        2.未通过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验收。

        第六条 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自查,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

        (二)县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县发改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等部门,对各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抽查。

        (三)县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县发改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等部门根据自查、抽查以及日常掌握的情况,对各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考核结果建议,报县人民政府。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对各镇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目标责任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并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或在土地执法监察考核中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责令整改并暂停该镇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八条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列为各镇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镇,由县监察局、县国土资源局对其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查处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县的要求,加强对耕地、基本农田和土地利用情况动态监管,对上报的考核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和平县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方案的通知》(和府办〔20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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