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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和烟花爆竹致和平县广大市民的公开信

    信息发布者:黄仕勇
    2018-02-22 11:26:36   转载

    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和烟花爆竹致和平县广大市民的公开信


    广大青年学生朋友、全县广大市民:


       新春伊始,万象更新。一年一度的新春佳节即将来临,在此,县公安局代表全县公安民警祝大家身体健康、新春愉快、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春节和元宵是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每逢新春佳节,千家万户合家团聚、张灯结彩、爆竹声声、其乐融融,共享天伦之乐,同祝美好生活。一些家庭,尤其是青年学生,到户外燃放孔明灯和烟花爆竹,放飞自己的梦想,寄托对家人和朋友的祝福。这种出于对美好生活祈盼和祝愿的心情,我们表示理解。


       但是,随着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生产、生活资料增加,公共场所和民用基础设施数量增加,消防安全隐患也随之增加。烟花爆竹是危险物品,在县城有严格的燃放范围,孔明灯属明火,外焰温度达300摄氏度。在这风高物燥、火险等级高的冬春季节,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有着极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引燃燃气站、加油站和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备、山林以及居民住宅,后果不堪设想。近年来,由于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而引发的火灾和噪声扰民纠纷时有发生。我们相信,这些后果,都不是你们在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时所愿看到的。


       隐患险于明火,责任重于泰山。基于安全防范的目的,县公安局出台了《关于禁止非法制作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规定》和《关于严禁在县城列禁区域内非法燃放及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明确规定: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在全县范围内非法制作、销售和燃放孔明灯;在禁放范围内,未经审核批准,严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凡因销售、燃放孔明灯和烟花爆竹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为确保全县人民欢度新春佳节,全县公安民警和武警、消防官兵正日夜奋战在春节安全保卫工作之中。营造平安和谐的治安环境,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平安和谐的环境离不开你的支持和配合,离不开你们居安思危和防微杜渐的一举一动。为了您及您的家人、他人的安全与幸福,希望广大市民和青年学生切实遵守县政府、县公安局的规定,不要燃放孔明灯,不要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自觉维护公共安全。广大家长要加强对青年学生的监护管理和安全教育,引导他们不制作、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做遵纪守法的文明公民,在禁放区外燃放烟花爆竹的,也要切实注意安全,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展示良好形象。


      祝全县人民新春快乐,祝全县青年学生学业进步、身体健康。


    和平县公安局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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