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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

    信息发布者:黄仕勇
    2018-04-29 21:44:54   转载

           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促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和节地生态安葬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除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土葬改革区外,其它地区人员死亡后的遗体一律实行火葬,禁止土葬。火化后的骨灰可存放在合法公墓或骨灰楼(堂),也可采用撒散、树葬、花坛葬等形式进行处理。严禁将火化后的骨灰乱埋乱葬。


         二、禁止在合法的公墓山外新建或者恢复(重建、扩建、翻新)墓地(阴城),禁止建造活人坟。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实行火葬地区的土葬提供运输工具和其他便利条件,违者,追究所在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生产和销售丧葬用品,应经当地县或市级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四、遗体应当由本市区域内的殡仪馆火化,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遗体一律由殡仪馆的殡葬专用车负责接运,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遗体运输业务。否则,由公安、民政、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查处。殡仪馆必须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相关材料接运和火化遗体。建立公安、卫生计生、民政部门之间人口死亡信息交换、共享机制。

         五、患者在医院(卫生院)病故,医院(卫生院)应及时通知属地殡仪馆收运遗体火化。对擅自允许丧主运走遗体的,追究医疗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六、加强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管理,严禁改变公益性公墓的性质,严禁公益性公墓进行营利性经营,严禁公墓单位(含经营性公墓)擅自决定收费标准、超面积建造墓穴。违者,由有关部门追究公墓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阻挠、妨碍殡葬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级党员干部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按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粤委办发电〔2014〕70号)和省纪委《关于严肃纪律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我省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粤纪发〔2006〕7号)的规定,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九、树立文明节俭殡葬新风尚,加大丧俗改革力度,引导厚养薄葬、节地生态、绿色环保的殡葬理念,推行文明低碳祭扫方式,推广节地生态葬式葬法。


         十、各县区殡葬巡查工作纳入当地护林员工作职责范围,发现毁林建坟行为,及时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报告,及时制止,依法处理。对知情不报、弄虚作假的护林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市民发现殡葬违法违规线索,拨打12345政府热线反映情况。


         十一、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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