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a.nync.com/.jpg!40)
![](http://static.nync.com/main/images/cungg/cq25-min.png)
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发放
有关事项通知
河源要对这些学生
免除学杂费
发生活补助
要求各县区各校务必要在
2017年6月30日前
完成资助资金发放工作
哪些学生可以享受这项政策? 每人的生活补助金额是多少?
免学杂费 对象和标准 普通高中: 广东户籍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含非建档立卡残疾学生、非建档立卡农村低保家庭学生、非建档立卡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学生。 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500元。 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 广东户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生。 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3500元。 普通高等学校: 广东户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日制专科学生(含非建档立卡残疾学生、非建档立卡农村低保家庭学生、非建档立卡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 1、免学杂费对象是2016年秋季学期起在校的学生。 2、免学杂费,不含住宿费,以上均补助到学校。 3、2016年秋季和2017年春季已向符合免学杂费对象收取学杂费的,按实际收取的费用全额退还给学生。
生活费补助 义务教育阶段: 2016年秋季学期起在校,广东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义务教育学校全日制学生。 此项补助给学生个人,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3000元。与其他补助项目(城乡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农村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和民族地区寄宿制民族班学生生活费补助)不同时享受。 高中教育阶段: 2016年秋季学期起在校,广东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全日制学生。 此项补助给学生个人。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3000元(生活费补助只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不含非建档立卡残疾学生、非建档立卡农村低保家庭学生、非建档立卡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高等教育阶段: 2016年秋季学期起在校,广东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学生。 此项补助给学生个人。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7000元(生活费补助只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不含非建档立卡残疾学生、非建档立卡农村低保家庭学生、非建档立卡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一)由县区教育部门牵头,会同扶贫办等部门依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17年春季学期建档立卡等家庭困难学生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粤教助[2017]9号)精神,按规定程序核实资助学生名单及发放金额。 (二)由县区教育部门会同财政、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联合确认资助学生名单及发放金额,并在汇总表上盖章。 教育部门将经五部门盖章确认的名单反馈到各学校,由各学校将经确认的含资助金额的学生名单造册登记,并汇总报县区教育部门。 (三)县区教育部门将已核实的退还学杂费学生名单及发放金额汇总表同时报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由扶贫部门联合财政部门落实资金,并根据确认的名单将资助款划拨各镇财政所,再由各镇财政所划拨至各学校,由学校退还给学生个人或其监护人。 学校要做好发放签收记录,《发放表》作为会计档案留存。 (四)县区教育部门将已核实的生活费补助学生名单及发放金额汇总表同时报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由扶贫部门联合财政部门落实资金,并根据确认的名单将资助款划拨各镇财政所,由财政所将资助金转入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户主资助账号。 学生生活费补助由扶贫部门确认发放成功后,将结果反馈给教育部门作为各资助子系统录入数据的依据并留存。 资金发放相关管理事项 (一)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属于公办学校的,按照“收多少,退多少”的原则,向符合免学杂费条件的学生退还实际收取的学杂费;属于民办学校的,按上述补助标准退费,学杂费标准高于上述补助标准的部分可不退还学生,低于上述补助标准的,按学生实际缴纳学费标准退还。 (二)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免学杂费和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省级财政贞担60%,市县配套40%。市县配套比例另行发文规定。免学杂费和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先行支付。省、市补助资金之外的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兜底负责。 (三)已享受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费的学生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补助,不重复享受生活费补助政策(不包括国家助学金)。 (四)学籍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由学籍地所在县区和学校负责发放。待省、市清算建档立卡项目资金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办划拨抵扣所需资金。 资金发放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相关部门、各学校均要成立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单位第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 各县区教育、财政、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通力合作,确保如期完成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发放工作。 (二)明确发放时限。 各县区各校务必要在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2016--2017学年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发放工作。 (三)责任到岗到人。 各县区相关部门、各学校务必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发放工作。各地各校要将相关工作责任明确到岗到人,确保资助资金顺利发放到位。 (四)强化资金管理。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等学生资助资金实行财政统一专款专用的管理方式。对下达的资助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擅自降低标准、扩大发放范围或延缓发放资助资金的时间,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严明纪律要求。 要依法依规实施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发放工作,做好资金发放的每一个环节的细节管理,确保不出任何违法违规问题。